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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3-02-22 15:10:40

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脚手架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保障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米以下(含20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普通脚手架。
第三条脚手架必须符合以下安全技术条件:
总安全系数(按允许应力计算)不小于3;
大、小横杆的允许挠度不大于杆长的1/150;
立杆的垂直偏差不大于立杆全长的1/200;
脚手架搭设标准:横平竖直,连接牢固,底脚着实,层层施牢,支撑挺直,通畅平坦,安全设施齐全、牢固。
第四条脚手架的水平方向原则上不得断开;如因施工特殊需要,必须断开的,应征得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许可,并有相应的技术加固措施。
第五条脚手架不得钢、竹混搭,主要受力杆件,如立杆、大横杆、小横杆和剪刀撑等,在同一建筑立面必须使用同一材质的材料。
第六条脚手架架设工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要求的条件,经培训考核,取得"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才能进行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工作。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脚手架分阶段验收制度和专人维修保养制度。基础未经验收,不准搭设脚手架;分阶段搭设的脚手架,实行分阶段验收;验收记录应存档;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要按违章指挥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章选材:   

第八条        必须健全脚手架材料采购、进场和搭设前的检查验收制度,落实责任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不准进场,未经检查修复的杆件,不准上架。
第九条        新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必须符合加家标准3号钢的技术条件,外径不得小于48毫米,壁厚不得低于3.5毫米;禁止使用严重锈蚀、弯曲变形或有裂纹的钢管。钢管的壁厚应定期测定。
第十条        钢管脚手架的扣件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明的产品,严禁使用脆裂、变形或滑线的扣件;扣件的规格型号必须与钢管匹配。
第十一条        竹脚手架各类杆件有效部分的直径不得小于:小横杆7.5厘米,立杆、大横杆、剪刀撑、顶撑、抛撑、搁栅6厘米,扶手栏杆5厘米。
第十二条        不准使用青嫩、枯脆、白麻和虫蛀的竹杆;小横杆、顶撑的裂缝达两节的,长杆的裂缝边四节的,不准使用。
第十三条        竹篾宜采用新鲜广篾、不得使用断腰、霉点和有大节疤的篾料。
第十四条        采用铜丝绑扎的竹脚手架,铅丝的规格不得细于18号,并应双股并联捆扎。   

第三章搭设 :  

第十五条架子工必须熟悉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的要求搭设;在搭设中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脚手架的地基必须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脚手架一经搭设,其地基即不准随意开挖。
第十七条钢管脚手架立杆的底脚应采用钢套管柱基;柱基应垂直稳放在砼垫块、砌块或厚度不小于5厘米的木板上,竹脚手架立杆和剪刀撑的底脚应挖潭埋置,埋深不小于30厘米;如立杆须直接搁在地坪上,应增设一道底脚横杆(即扫地杆)。
第十八条立杆的设置必须等距对直,其纵向间距不得大于:
钢管脚手架2米
砌筑竹脚手架(高度10米以上)1.5米
砌筑竹脚手架(高度10米以下)1.7米
粉刷装修竹脚手架1.8米
立杆的横向间距为1.2米;立杆距墙面为40厘米。
第十九条小横杆垂直间距(即脚手架的步距)为1.8米;底层步距不得大于2米;小横杆挑出里外立杆的长度分别不得小于30厘米和15厘米。
第二十条竹脚手架必须设置顶撑;上下顶撑必须与小横杆抵紧,垂直成线;落地顶撑必须搁在砼垫块、砌块或木板上。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外侧每隔9米必须设一道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应控制在45°~60°间,自上而下连续设置。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主要杆件的接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立杆和大横杆的接长点必须错开;
钢管剪刀撑的接长必须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40厘米;   
竹脚手架立杆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8米,必须绑扎四道铅丝或五道篾户,大横杆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立杆的纵距。
第二十三条脚手架各类杆件的联接必须严格按规程进行:钢管扣件脚手架扣件的扭力矩应控制在4.5~5公斤/米间;钢管承插式脚手架的螺栓必须拧到根部;每根顶撑和立杆的绑扎不得少于三道。
第二十四条大横杆间应等距设置两根搁栅,底笆应满铺,不得留有空隙,底笆与大横杆的绑扎点不得少于四个,每点均须用18铅丝双股扎牢。
第二十五条脚手架的顶端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封顶;里立杆应低于檐口50厘米;外立杆应高出檐口1米。
第二十六条脚手架与主体结构之间必须有连接牢固的拉撑点,采用两根并联的10号~12号铅丝或其它强度相等的材料。拉撑点的水平间距不得大于6米,垂直距离不得大于3.6米;拉结处的小横杆与建筑物间应加撑头与墙面抵紧。
第二十七条脚手架的外侧,自第二步起,必须每步设一米高的防护栏杆和40厘米高的挡脚板(或挡脚笆、挡脚网);顶排的扶手栏杆不得少于二道,高度分别为1.3米和0.9米。
第二十八条沿街或居民密集区必须自第三步起设置1米以上高度的防护立笆或立网;临近高压线的脚手架,必须在高压线水平上方,全部张设安全护网。
第二十九条脚手架内立杆与墙面间每隔四步应设一道隔离笆。
第三十条操作人员上下架子必须有安全可靠的爬梯或坡道;爬梯与坡道应设于脚手架外侧,数量应根据工程量确定。
第三十一条操作面高于2米的里脚手架应按脚手架规程要求搭设和设防;操作面宽度不得小1米,支柱间距不得大于1.8米,外侧应设防护栏杆;工具式和整体组合式里脚手架的设计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制作搭设;小搁脚手的支柱、平台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第三十二条钢管脚手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雷雨季节应按规范设置避雷装置。
第三十三条脚手架与各类输电线路必须按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保证必要的安全距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脚手架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脚手架每平方米的施工荷载:砌筑脚手架不超过270公斤,只允许在两步脚手架上同时堆物,粉刷脚手架不超过200公斤,只允许在三步脚手架上同时施工。不准超载;脚手架上的垃圾杂物必须经常清理。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和设置起重把杆;不准在脚手架上搁运料滑槽,搭设受料平台;不准采用斜拉斜吊的方式从脚手架上进料。
第三十六条脚手架的杆件、扣件、竹篾和拉墙铅丝等严禁随意拆除,违者要从严论处。
第三十七条脚手架的拆除应明确专人负责指挥;拆除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加固;拆除时应设围杆,指定专人警戒;拆除必须按搭设的顺序自上而下进行,做到一步一清,严禁上下同时拆除;拆除的材料不准高处抛掷。
第三十八条竹脚手架验收后的使用期限:梅雨季节为三个月,非梅雨季节为四个月;   超过期限,由公司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拆除重搭或维修加固。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健全脚手架的检查维修管理制度;每幢脚手架均应有专人负责监视保养,并做好例保记录;要健全脚手架的巡视值班制度;梅雨季节、台风暴雨期间要加强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加固。
第四十条特殊工程和施工荷载较大的脚手架应有专项设计,列入施工组织设计。

以上都是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